为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尊重学生个性发展,发挥学生的学习兴趣与专长,营造有利于人才成长的学习环境,完善我校的人才培养模式,允许符合条件的学生调整原学专业,转入新的专业学习,特修订了本实施办法。本实施办法适用对象为全日制在校本科学生(不含专升本)和专科学生。
一、转专业条件
第一条:申请转专业的基本条件
1.学生确有专长,对转入专业感兴趣,转专业后更能发挥专长;
2.入学后因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需有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证明),或确有特殊困难(需学校认定),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仍能在其他专业学习者。
第二条:属于以下范围者不予转专业
1.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上级主管部门规定不予转专业的;
2.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不能转专业的;
3.参加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学生、艺术类专业的学生原则上不跨类转专业,亦不接受其它类专业的学生转入;
4.已经转过一次专业的学生原则上不得再次申请转专业。
第三条:转专业受理时间为每年4月份,本科在读第一学年或第二学年、专科在读第一学年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均可提出申请。
二、转专业程序
第四条:工作程序
1. 各学部(院)将本单位接收转入学生的专业和接受学生的数量连同计划表报教务处。
2. 教务处对各学部(院)接收转专业计划名额进行审核、汇总。报主管校长审批同意后,向全校公布。
3. 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在教务处网页下载“转专业申请表”。填写完毕后送所在学部(院)教务办公室,由各转出学部(院)对学生的转专业条件进行审核,学部(院)同意后统一报送教务处。每位学生只能提出一个转专业申请,教务处将审核后的学生“转专业申请表”转送各接收学部(院)。
4. 各接收学部(院)成立转专业工作小组,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对申请转专业学生进行考核和录取。完成转专业工作后,将结果报教务处,由教务处汇总后在网上公示一周,公示结束后,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5. 获准转专业的同学应在接到通知后一周内到转入学部(院)教务办公室
报到,并参加新专业下一学期的选课,逾期未报到者,取消转专业资格。
三、转专业学生成绩及学籍管理
第五条:转专业学生学号不变。教务处统一办理获准转专业学生学籍异动手续。学生从当学年的夏季学期开始进入新专业学习。
第六条:学生转专业后,必须在三周内办理学分认定手续。
1.获准转专业的学生当前学期正在修读的课程将被纳入个人培养计划,并作为毕业审核的一部分(不及格课程的成绩将被记录)。学生完成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要求的全部学分和教学环节后,经审核符合毕业条件的,方可取得毕业证。
2.各学部(院)对转专业学生已经获得的学分进行认定,转专业学生原专业的已修读课程要求不低于转入专业相同课程的,可以认定已获得的成绩和学分,否则应予以重新修读;不符合专业要求的已修读课程可作为大学生素质拓展课学分。转专业学生学分认定表经学部(院)审核后,报教务处备案。
3.对于因确有特殊困难申请转入其它专业继续学习的学生,课程成绩由转入学部(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核,经教务处批准后认定。
四、附 则
第七条:接收转入学生的学部(院)可根据专业特点,制定本部门的转专业实施细则与工作流程。
第八条:转专业的学生收费标准按照学校学分制收费有关规定执行;对因转专业超出新专业培养计划外的学分按学分制收费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第九条:大类招生分班按相关招生规定执行,不适用于本实施办法。
第十条: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从2015级学生开始执行,原沪二工大教〔2015〕57号同时废止。具体由教务处负责解释。